杨立新教授:我是怎样学习法律的?
杨立新
真要说起我是怎样学习法律这个问题,还是有一点特色的。不过,知道中国这几十年历史的人,在听到我说的故事以后,会很感叹,认为有一点传奇色彩;不了解这段历史的人,在听了我的经历以后,会提出我是怎样混进法学界的疑问,因为学习法律基本上是没有这样的经历的。
既然要说说这个题目,我就介绍一下实际情况。”
01边实践,边学习
我是在1975年从部队复员回来之后,到法院工作的,从此也就走进了法律的殿堂。
在这之前,我是从家乡的初中毕业,然后到农村插队,到部队参军,这段经历是5年。因此,我的真实学历,这时候只是初中,而且是“文革”中毕业的初中。
到了法院的时候,我23岁,有朝气,有魄力,什么都敢干,但是什么都不懂。例如,参加案件的讨论,不知道大家说的是什么;让自己办案,不知道应当怎样阅卷,怎样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就是法院说的法言法语,也听不懂。
其实,就是人走进了法律的殿堂,思想上没有一点法律的概念。不过,那时候到司法机关工作的都是这样,谁也不笑话谁,谁都是一点一点学习起来的。
按照中国的传统,做法律工作就在实践中学,边干边学。有一个非常好的条件,那就是我们的这个法院有一个很好的基础,在三十几个人的法院中,就有十一名“文革”之前毕业的名牌法律系大学生,其中有1956年、1957年东北人民大学即现在的吉林大学法律系的高材生,有北京大学法律系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50年代和60年代毕业的大学生。他们都是法律界的精英。大概他们认为我还可堪造就,就很耐心地帮助我学习,给我讲解,在办案的过程中把法律和法学理论的ABC讲给我听。
更重要的,是一位老同志将他在“文革”中保留下来的大学法律系的教材借给我看,这是很不容易的。因为在“破四旧”的时候,这些教材基本上都被烧毁了。能留下来,就不容易,当然就是很珍贵的。在那个时候,这样的教材显得很宝贵,能借给我看,真是十分难得。我自然就是如获至宝,如饥似渴地读起来。
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一个初中生,而且是“文革”中的初中生,能够看得懂大学的法律教材吗?我基本能够看得懂,因为我的基础好。
我在“文革”之中的中学学习,虽然没有学到什么东西,但是,我在插队和参军的五年中,集中地自学了大学中文系的课程。如现代汉语、古代汉语、逻辑学等,都是在业余时间里自己学习的,因此,中文的功底并不差。甚至在初中的时候,我还学生上讲台,给初中的同学讲过文学课呢。
因为有了这样的基础,学习法律的基础知识并不十分困难,尤其是在实践中学习法律,有现成的实际案例,又有那么多既有实践经验又有理论基础的老师,使我的学习进展很快。在大约过了两年的时间以后,我在法律专业上就有了很好的基础了。
我最先工作的单位是民事审判庭。那时候不像现在,一定要取得了审判员或者助理审判员的职务之后,才能审理民事案件,而是到了机关就得办案,真正是从实践开始学习。
我办的第一个案件是离婚案,刚开始还不知道离婚案件究竟应当怎样办,老审判员就给我讲“三看一参”,即看婚姻基础、看婚后感情、看离婚原因,参考子女利益。通过这四个方面因素的考察,就可以确定是否应当离婚。
同时,老审判员又给我讲清楚了离婚案件的三大重点,一是婚姻关系,二是财产分割,三是子女抚养。处理一个离婚案件,这三个方面都要处理好。这样,通过一个案件,实际上就把离婚案件的基本情况都介绍清楚了。
顺着这个思路,再看有关的法律规定和老教科书,很快就对“婚姻法”的基本内容有了基本的了解,然后再在办案的实践中加深理解。
用这样的办法,我的法学基础也就不断地丰富,对“民法”“刑法”“婚姻法”的基本问题就都掌握了,对程序的问题则完全是实践经验的积累,因为那时候的程序与现在的程序完全不一样,还是党委审批案件,每一个案件都要经过党委和党委领导审批。现在哪里还有这样的程序了?
以后,我又到了研究室工作,有了更多的时间学习,同时还兼任公证员的工作,办理涉外公证,对法院工作和法学理论的接触更深。两年以后,到了刑事审判庭做审判员,办了两年多刑事案件,对“刑法”有了较为深入的掌握。
在这个时期,立法机关正在制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我和公检法的青年同志发疯似的学习,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草案不知抄了多少遍,几乎每次草案修改什么,都能够倒背如流。等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公布之后,我们对“两法”的理解已经很不错了,还可以在机关和其他部门大讲“两法”,说的倒也头头是道。
说到底,在这个时期的学习,只是学习法律的基础,做到了初步掌握,没有深入的研究和理解。不过,通过这样的学习,使自己在法学修养方面,有了一个较为扎实的基本功,对于以后的深入研究民法,打下了一个很好的基础。同时,这种自学的方式,在我的学习中,也算是有了一个很好的传统,确立了信心。这就是,自学也能够学好法律,法律的殿堂并不神秘,也不是高不可攀的。
在政法大学学习的时候,我的民法教师就是值得崇敬的佟柔老师。佟老师是民法大师,是新中国民法的奠基人,被称为新中国民法之父。我们在他的指导下学习民法,应当说是得天独厚。
但是,在政法大学学习时,佟老师只是给我们做普遍的授课,大家一样的听课,没有办法请老师直接指导。
机会随即就来了。
图 | 佟柔老师和夫人常风老师
1988年,我考入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高级法官培训中心民法班,这个班就是佟老师直接指导的高级法官培训班。在这个班里,佟老师亲自授课,亲自给学生辅导,对我们的辅导比对自己的研究生还重视。我们就在他的亲自指导下,专心研究民法。
同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派出了民法的最强阵容,为我们授课,使我们掌握了民法研究的最新动向和最新理论研究成果。
在学习中,佟老师精心地辅导我们,只要我们提出实践中新的问题,他都认真的进行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就是简单的问题,也从来没有敷衍了事的情况。
在老师的指导下,我的侵权法研究向系统化发展。这就是,在原有的研究基础上,全面结构侵权行为法的理论体系,按照这个完整的体系,对掌握得还不完整的部分进行补充性的研究,从而建立起侵权行为法的全部理论体系。
这种研究办法也是与我的基础决定的。因为我对法律掌握是边学习边研究的,没有进行过全面的、基础的、系统的学习。在学习、研究侵权行为法的时候,也是这样,对侵权行为法的理解一个一个问题进行。但是,对侵权行为法的全面研究和掌握,还必须由点到面,逐渐地铺展到侵权行为法的整个部分。
在这个思想的指导下,我对侵权行为法的研究渐次进行,使我逐渐地掌握了侵权行为法的全貌,对全面描绘侵权行为法的理论体系,打下了基础。
那时候,我正在写作「侵权特别法通论」,还是采取边学习边研究的方法,既能够深化学习效果,又能够取得研究成果,进展很顺利。这其中,就包含着佟老师的辛勤指导。这个课题涉及的范围很广,有些不是我的能力所能及的。这时候,就找到佟老师或者赵中孚老师、郑立老师等等,及时得到老师们的指导。因此,在我毕业的时候,我的这部著作就基本上脱稿了。最后,佟老师为我审阅了书稿,并为我写了热情洋溢的序,支持我的研究和写作。
在老师的指导下,我对民法的研究不断向广度和深度发展,不再局限在侵权行为法的狭小理论。因为名师在指导我的时候说,研究一个问题,要有更加深入的、宽泛的研究根据作为支持,仅仅就是对一个单纯的问题进行研究,就会越走越窄,只有扩大知识领域,扩展掌握的宽度,才能够使研究的成果更为宽阔,更为深入。因此,我的学习开始扩展领域,对更为广阔的东西进行了解和研究,使自己的研究越来越深入。
我的学习和研究始终围绕着侵权行为法这个重点进行。在以此为重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领域。因此,这种研究方法就是我在侵权行为法研究中的“由点到面”办法的进一步扩大。
首先,我的研究扩大到了人身权法领域。在侵权行为法的研究中,避不可免的要涉及到各种民事权利。尤其是人身权的问题,是“民法通则”中的一个重点问题。在“民法通则”实施以后的实践中,对人身权法提出了很多疑难问题,急需解决。
同时,人身权也是最重要的民事权利,需要进行周密的保护。但是,国内对人身权的研究也是很不深入的,缺少有价值的理论支持和指导。
对于这些问题,在研究侵权行为法的时候,我都遇到过,对此也不能回避,必须拿出自己的意见和观点。这样,我就开始研究人身权法的问题。
对人身权法的研究也还是由点及面。先是研究一个一个的人身权法的具体问题,研究一个一个具体的人格权利和身份权利。
例如,在身体权的问题上,是我第一次写出了系统的论文,论证它的独立人格权的地位;在人身自由权的问题上,我结合实际案例,对它的民事立法上的独立人格权的法律地位,对认定自由权仅仅是公权利的观点,进行了富有说服力的说明;在贞操权问题上,第一个写出了论文进行系统的论证,证明对这种人格权不能局限于公法上的保护,还要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进行保护;在信用权的研究中,提出确认其独立人格权地位的必要性;在隐私权的研究中,坚决反对否认其独立人格权地位的观点,指出对其进行间接保护的弊病,强调对其采取直接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尤其是在一般人格权的问题上,我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提出了中国法律对一般人格权确有立法但是存在问题的现状分析,提出了解决一般人格权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办法,解决了一般人格权保护的重要问题。
在研究到了一定程度的时候,我开始对人身权法进行系统的研究。这样就开始了「人身权法论」的写作。用了大约一年的时间,我写完了75万字的这部著作,于1996年出版,受到了好评,也得到了一定规格的奖励。
其次,在这个基础上,我又对侵权行为法的研究进行了全面的总结,系统地整理了在过去几年中写作的侵权行为法的论文和具体研究成果,在「侵权损害赔偿」的基础上,写作了75万字的「侵权法论」,于1998年出版,受到了学界的好评,这部著作已经三次印刷,作为法官学院高级法官的民法教材、人民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的教材。
其实,我原来的计划是先进行侵权行为法的研究,等侵权行为法研究得到基本成果的时候,再进行人身权的研究。但是,在认为人身权法的研究已经做好了准备的时候,就先于侵权行为法的系统研究而开始了对人身权法的研究。现在,我对「人身权法论」一书已经再版修订完毕,即将出版;对「侵权法论」的修订工作也在准备开始进行。
再次,我开始了对债法、合同法、物权法的研究。债法和物权法的研究是早就开始的,但是研究不系统,只是结合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具体解决问题的办法。例如对债权保全的研究,对取得时效的研究,对善意取得的研究,等等。
那时的想法也是“由点到面”,逐渐展开,后来也是这样进行的。在“合同法”制定的过程中,我全面地研究了合同法的理论问题,形成了自己对合同法的看法。现在,正在制定“物权法”,在围绕着物权法的制定问题进行研究,全面理解物权法的精神和具体规则,在适当的时候,开始写作物权法的著作或者教材。
此外,我对亲属法也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时,有一段时间是在婚姻家庭组中工作,因此有机会对婚姻、亲属和继承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写出了一些对亲属法研究的论文,但是,没有全面展开,等到我把物权法的研究完成以后,接着研究亲属法和继承法的问题。
对于民法总则的问题,做过一般的研究,但也是没有全面进行研究,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深入理解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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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李泽鹏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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